(2016)川01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玉芳与杨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芳,杨桂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9号原告孙玉芳,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马漪,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芳,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芳诉被告杨桂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