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何顺与王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76号原告何XX,男。被告王XX,女。原告何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XX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