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立与颜合成、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颜合成,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陈立,男,汉族,1974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颜合成,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段南侧亚通商住楼A段。组织机构代码59343858-4。法定代表人颜合成,经理。被告周建国,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陈立诉被告颜合成、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韩立新、高登望、屠嘉铃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全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国、被告颜合成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颜合成向原告陈立借款30万元,由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周建国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颜合成、周建国、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颜合成向原告陈立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担保人为周建国,担保单位为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保护。陈立与颜合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颜合成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偿还原告陈立借款300000元,故原告陈立要求被告被告颜合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周建国、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颜合成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但双方并未约定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周建国、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颜合成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合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立借款300000元;二、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公司、周建国对被告颜合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颜合、被告河南海拓置业有限��司、周建国成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立新审判员 高登望审判员 屠嘉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