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友诉被告张虎子、曲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友,张虎子,曲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王明友,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虎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曲国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原告王明友诉被告张虎子、曲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王明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虎子、曲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友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李 德 新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广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