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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仰新与卢伟展,庄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仰新,卢伟展,庄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82号原告卢仰新,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车力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伟展,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庄伦燕,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仰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并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仰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经预交人民币145,524元,对于多收取部分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