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志春与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春,王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31号原告:吕志春,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晓亮,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原告吕志春与被告王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志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志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