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齐玉山诉被告孙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山,孙西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号原告齐玉山,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西安,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山诉被告孙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玉山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