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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齐玉山诉被告孙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山,孙西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号原告齐玉山,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西安,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玉山诉被告孙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玉山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