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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生会与董明生、常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生会,常明贵,董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第81号申请执行人赵生会。被执行人常明贵。被执行人董明生。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敦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生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常明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煌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明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敦煌市支行608263004230XXXXXX账户存款20700元敦煌市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