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宋德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01号罪犯宋德宝,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德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宋德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8月2日晚,宋德宝的哥哥宋德金因他人帮忙吊车,请人吃饭并喝了酒,回到单位后,厂长宿允生因其喝酒开车与其发生争执,宿允生要将宋德金开除。宋德金于是索要工资,宿允生不给,二人发生争吵,并被宿允生殴打。宋德金感到气愤想用厂里的车抵顶工资,便将厂里的车开到石人化工厂院内。宿允生随后带着褚广生、张立生追赶至化工厂后再次与宋德金发生争吵。张立生抱住宋德金,宿允生对宋德金进行殴打,宋德宝上前劝阻未果,随手持铁棍将张立生打跑,将宿允生头部、腹部打伤。宿允生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得到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德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德宝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