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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龚小平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平,四川省南江县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龚小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涛,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兴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海泉,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龚小平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龚小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龚小平负担。审判员  李先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