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会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会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57号罪犯高会兵,化名牛奇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八十元。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会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会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会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会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会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