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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玛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昌吉市成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毛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成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毛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玛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成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中山路夹滩村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被执行人:毛银根,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成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银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05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费未交),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结标的3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银根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记录,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圭枰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