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库尔威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天津华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库尔威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天津华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库尔威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1号。法定代表人DarrellLayneVincent,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以西。法定代表人XX,经理。上诉人天津库尔威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6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库尔威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在辖区内有很大影响,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63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