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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逻弟”,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保取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保取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臣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作为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黄某乙作为分管国土工作的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党支部副书记,为增加村集体收入,未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该村位于铁汫公路北坑南片约17亩农用地的使用权以每年每亩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出租给汫洲镇人林某鑫用于建设冷冻厂,租期50年,并以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收取“土地租赁款”,非法获利共93.5万元。2015年4月30日,林某鑫雇人运载红土对该片土地进行填埋平整,后被汫洲镇国土部门及村干部制止,现该土地已被平整填埋2.352亩。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饶平县汫洲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饶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实地测量,饶平县汫洲镇湖水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的面积约为17亩,土地类型为一般农用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黄某乙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将农业用地出租他人用于非农建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二人均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已预缴五千元,尚欠四万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七千元(已预缴五千元,尚欠四万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镇福审 判 员  翁樱娜人民陪审员  黄键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