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继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生于1985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8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XX到庙湾镇徐庄其前妻徐XX父母家逼迫徐XX和自己复婚,由于徐XX未在家,便威胁恐吓徐XX父母,后又经常过去闹事,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离家出走。2015年2月18日和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王XX到徐XX父母家挂上白布、撒冥币、烧纸等,并辱骂前去劝阻的徐XX的大伯徐自刚。2015年8月7日和8月9日,被告人王XX到徐XX父母家闹事,由于徐XX父母不在家中,便去徐XX大伯徐自刚家,对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2015年8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XX窜到庙湾镇赵庄村委徐庄杨XX家无理闹事,并对杨XX和秦XX进行威胁。庙湾派出所民警张X等接杨XX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在此过程中,王XX对民警威胁、恐吓、推搡等,在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王XX仍然威胁恐吓民警,对办公桌和电脑乱拍乱打,导致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X、单XX、杨XX陈述,证人秦XX、徐某、徐某甲、李某、张X、赵某X、王X某、汪XX证明,书证:户籍照片、证明、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张X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讯问被告人王XX光盘一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骆云亚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