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丁秋芬与朱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芬,朱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55号原告:丁秋芬。委托代理人: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秋芬诉被告朱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秋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0元,由原告丁秋芬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