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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家喜申请执行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喜,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喜,男,1961年11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双柏县人。被告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李家喜与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