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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姜方龙与韦善兵、韩忠全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039-1号本院于2016年1��21日对原告姜方龙诉被告韦善兵、韩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邮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六行中“人民币144000元”应更正为:“人民币104000元”。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