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姜方龙与韦善兵、韩忠全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039-1号本院于2016年1��21日对原告姜方龙诉被告韦善兵、韩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邮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六行中“人民币144000元”应更正为:“人民币104000元”。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