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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立不字第3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行终8号上诉人(起诉人)祁东县灵官镇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文忠,男。上诉人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立不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请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法院确认和保护上诉人对祁东县灵官镇骑龙村9组3处30亩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撤销2011年9月19日祁东县国土资源局灵官镇国土所作出的《关于陈文忠与毛桥村有关土地所有权争议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不属可诉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