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艳与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草鞋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艳,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草鞋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田艳,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草鞋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草鞋岭组在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委会基本帐户上有征地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补偿款17462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草鞋岭组在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委会基本帐户上银行存款42794.23元(含诉讼费833.23元、执行费63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2794.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