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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利福与曾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福,曾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968号原告:郑利福。被告:曾衢平。原告郑利福与被告曾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万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将利率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12月7日还款,月息按2.5%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但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015年8、9月期间,被告曾归还了本金1万元,尚欠9万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利福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曾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超嫦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