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创业诉刘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创业,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民初8号原告胡创业。被告刘某。原告胡创业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凡适用小额速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创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创业诉称:原、被告系一块在西华县城打工认识的朋友。被告因购买手机缺钱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1500元,并承诺11月16日之前归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未到庭,也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胡创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500元的事实。被告刘某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胡创业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胡创业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3月份在西华县移动公司打工时相识。因被告刘某买手机缺钱,向原告胡创业借款1500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刘某给原告胡创业写下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原告1500元,下个月16号之前还。刘某在欠条上签名。后经原告胡创业多次催要,被告刘某未还款。原告胡创业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还本金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借原告胡创业1500元钱,由被告刘某书写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某应及时将借原告的1500元钱归还原告。被告刘某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胡创业自愿放弃利息,是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胡创业现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