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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鲁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娜,鲁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70号原告:赵丽娜。被告:鲁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娜与被告鲁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鲁远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赵丽娜负担。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