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统超犯盗窃罪,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超,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统超。200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统超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崔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统超、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统超先后在临沭县金明寓A区、利民新区、育兴嘉园小区等地,盗窃地下室及车库内的电动车、电瓶等物品,作案49起,其中未遂1起,涉案总价值65383元。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金明寓A区11号楼1单元,盗窃徐某地下室内价值1000元的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元的兰陵酒两箱、价值50元变蛋一箱,总价值1150元。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利民新区25号楼2单元,盗窃李某领车库内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3、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育兴嘉园2号楼5单元,盗窃李某胜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4、2015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公园小区14号楼1单元,盗窃李某林地下室内价值1300元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430元的水晶眼镜一副,总价值1730元。5、2015年2月1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南区1号楼2单元,盗窃吴某地下室内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6、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小区7号楼4单元,盗窃王某梅地下室内鸿尔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40元。7、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金苑小区34号楼1单元,盗窃李某环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8、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景钰家园13号楼2单元,盗窃李某梅地下室内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9、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育兴嘉园小区5号楼1单元,盗窃高某江车库内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10、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18号楼2单元,盗窃伍某地下室内电动车一辆及插盘,共价值800元。11、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振兴家园小区14号楼1单元,盗窃张某金车库内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00元。12、2015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金明寓A区7号楼4单元,盗窃刘某芹地下室内海亿牌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13、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南区6号楼2单元,盗窃吴某菊车库内价值4000元的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600元的电瓶一组,总价值4600元。14、2015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利民新区15号楼2单元,盗窃刘某兴车库内价值120元的汽车电瓶一组、价值350元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50元的撬棍一根,总价值520元。15、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13号楼4单元,盗窃英某地下室内电动车电瓶一组、酒一箱,共价值900元。16、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12号楼6单元,盗窃张某燕地下室内赛克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17、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12号楼6单元,盗窃李某花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380元。18、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小韩庄社区1号楼1单元,盗窃解某车库内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00元。19、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7号楼5单元,盗窃苏某地下室内电动车电瓶一组、老窖酒一箱,共价值500元。20、2015年3月4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15号楼2单元,盗窃陈某霞车库内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21、2015年3月5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9号楼1单元,盗窃王某地下室内价值200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的被子一床,总价值2600元。22、2015年3月5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9号楼1单元,盗窃高某山车库内价值800元的电动车电瓶两组、价值1000元的粮食酒两坛,总价值1800元。23、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7号楼5单元,盗窃高某龙地下室内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青岛啤酒、牛奶等食品一宗,共价值1948元。24、2015年3月17日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4号楼5单元,盗窃孟某地下室内小鸟牌电瓶一组、高仕牌电瓶两组,共价值690元。25、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玖楼小区3号楼2单元,盗窃李某晨地下室内速派奇电动车一辆、电瓶一组,共价值1000元。26、2015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富民社区A区15号楼2单元,盗窃周某车库内高仕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00元。27、2015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富贵苑小区9号楼1单元,盗窃宋某地下室内价值约1800元的高仕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0元的赖茅酒两箱,总价值2000元。28、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3号楼1单元,盗窃张某地下室内盛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29、2015年3月28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2号楼2单元,盗窃袁某香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电瓶一组、U形玥玛锁一个,共价值300元。30、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2号楼2单元,盗窃刘某杰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金狮牌电动车各一辆,共价值2000元。31、2015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丽景小区20号楼3单元,盗窃于某车库内价值800元的宝悦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00元的茅台酒两瓶,总价值2500元。32、2015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丽景小区20号楼3单元,盗窃刘某地下室内价值1600元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400元的铜芯电缆线100公斤,总价值5000元。33、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金都小区16号楼3单元,盗窃陈某芳停放在楼道里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300元。34、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育兴嘉园小区6号楼4单元,盗窃陈某同地下室内价值1000元的豪爵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的爱德森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的电动车电瓶两组,总价值3000元。35、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集团家属院北区6号楼1单元,盗窃曹某地下室内捷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36、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3号楼4单元,盗窃文某地下室内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400元。37、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常林公寓4号楼2单元,盗窃李某刚地下室内电动车电瓶一组、沂蒙老乡酒一箱,共价值470元。38、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工商局家属院北院2号楼2单元,盗窃宋某云地下室内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300元。39、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怡馨园小区5单元,盗窃车某地下室内价值1000元的英克莱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及充电器,共价值2000元。40、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28号楼1单元,盗窃张某伟车库内价值100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200元的新日牌电动车各一辆,总价值2200元。41、2015年4月4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金明寓A区5号楼3单元,盗窃张某奇地下室内彪牌电动车一辆、电线两捆,共价值800元。42、2015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河滨小区5号楼2单元,盗窃滕某地下室内价值2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000元的茅台酒两瓶,总价值3000元。43、2015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河滨小区7号楼2单元,盗窃孟某成地下室内深蓝色捷马牌电动车一辆、充电器一个,共价值800元。44、2015年4月7日晚,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富贵苑小区5号楼2单元,盗窃冯某地下室内价值1000元的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25元的工具一宗、价值200元的铜芯线一捆,总价值1325元。45、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兰亭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盗窃刘某翠地下室内贵人道酒一箱,价值240元。46、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阳光居小区24号楼2单元,盗窃袁某艳车库内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元。47、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育兴嘉园1号楼1单元,踹开郇某的地下室欲行盗窃,因其电动车上锁未盗走。48、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育兴嘉园1号楼1单元,盗窃王某娟地下室内黄色捷马牌电动车一辆、酒两箱及卫生纸等物品,共价值1890元。49、2015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统超来到临沭县玉华亭北区11号楼3单元,盗窃朱某地下室内价值700元的澳柯玛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的超威牌电瓶一组,总价值10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孙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王统超盗窃的摩托车一辆、电动车、电瓶等,价值共计80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王统超的指认下,在临沭县城南外环孙蒿科一废品收购站内将被告人孙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统超、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李某领、李某胜、李某林、吴某、王某梅、李某环、李某梅、高某江、武某、张某金、刘某芹、吴某菊、刘某兴、英某、张某燕、李某花、解某、苏某、陈某、王某、高某山、高某龙、孟某、李某晨、周某、宋某、张某、袁某、刘某杰、于某、刘某、陈某芳、陈某同、陈某富、曹某、文某、李某刚、宋某云、车某、张某伟、张某奇、滕某、孟某成、冯某、刘某翠、袁某艳、郇某、王某娟、朱某、袁某香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统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统超、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统超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第47起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统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