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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会同河小寨桥工程项目部、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阎某某,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55574-X,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某某,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龙运生,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阎某某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会同河小寨桥工程项目部、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阎某某于同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会同河小寨桥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会民二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对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县会同河小寨桥工程项目部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乐群,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运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朱丽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良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