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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柯清伟与被告张建新、柯清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清伟,张建新,柯清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985号原告柯清伟,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增延、杨冰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新,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于宏亮,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清楷,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施净煌,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清伟与被告张建新、柯清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柯清伟以双方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清伟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清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柯清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速 录 员 丁意铭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