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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马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平,马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孙小平,女,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马士江,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孙小平与被告马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士江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0日,马士江向原告借现金400000元,出具了2张借条,并承诺其中200000元3天内还款,另200000元近期偿还,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另200000元另行诉讼。被告马士江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意在证明被告马士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证据二、业务回单一份。意在证明2015年8月10日张某某提款500000元,借给被告马士江400000元。证据三、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马士江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士江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小平借款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