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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炳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孔庆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幼公司”)、广东中幼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安徽中幼公司、广东中幼公司针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安徽中幼公司、广东中幼公司上诉称,二上诉人均是独立法人,广东中幼公司非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其不受该合同约束。安徽三建公司在诉状中要求广东中幼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的范畴,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东中幼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芜湖国际实验幼儿园教学楼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天池路与神山路交叉口,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安徽中幼公司、广东中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