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711室。法定代表人:谢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武,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