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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一平、李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一平,李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37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三立,该社理事长。被告朱一平,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发标,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一平、李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一平、李发标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的57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一平、李发标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的57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财产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器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