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叶国标与金裕平;郑根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标,金裕平,郑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叶国标,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金裕平,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郑根树,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叶国标与金裕平、郑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国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金裕平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郑根树工资因该案已冻结,另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金裕平、郑根树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国标案款6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890元,执行费114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