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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寿村、陈玉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特2号申请人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卢国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腾,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黄寿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陈玉梅,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寿村、陈玉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寿村、陈玉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与申请人黄寿村、陈玉梅签订的XXXX小区XXX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5062708004XXXXXX)。二、申请人南靖县金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申请人黄寿村、陈玉梅已交纳的XXXX小区XXX室首付款人民币110455元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5607元,转为申请人黄寿村、陈玉梅购买XXXX小区XXX室首付款及公共维修金之一,购买XXXX小区XXX室不足款项全部由申请人黄寿村、陈玉梅按约如数缴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