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季振宇与陈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775号原告季振宇,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唇,男,1985年2月2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振宇与被告陈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振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振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