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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孟小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刘双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远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到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孟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分批采购原告的压机设备及零配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已经按时交付设备及零配件,该批设备及零配件在被告处正常使用,无质量问题。同时,原告已全额(人民币:伍拾玖万壹仟玖佰元整)开具17%增值税票交予被告。在上述合同的质保期内,原告完全履行合同所订义务,包括上门调试,用户回访以及提供维修备件等,被告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被告自2012年以来,针对上述合同陆续付款三次,具体付款情况如下:2012年9月140400元,2013年8月100000元,2013年11月100000元,余款211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特发通知进行催款,被告收到催款通知后承诺2015年1月1日前付清余款,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自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分批采购原告的压机设备及零配件余款共计人民币251500.00元;2、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725元(以人民币25150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付清日止,暂算至2015年8月2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产品购销合同传真件4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是588000元;2、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全额开具了发票,金额是591900元,多出合同标的的3900元是三个旋铆头加一个铝合金框,是被告后来让加上的;3、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分三次支付了部分货款;4、催款通知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催收,被告认可欠款并盖章确认。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和4,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上海文远公司和被告河南荣泰公司陆续签订4份《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采购原告的设备,4份合同总标的为58800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又发货价值3900元,以上总标的为59190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总价款为5919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2年9月向原告付款140400元,于2013年8月付款100000元,于2013年11月付款100000元,三次共计付款340400元,尚欠货款251500元。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被告加盖财务专用章认可欠款251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1日前付清余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货款251500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2515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1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15年1月1日前付清余款,因被告违约,被告应从双方约定的2015年1月1日次日即2015年1月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货款251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上海文远压力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河南省新乡市荣泰锁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吕 敬审判员 曹靖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