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顾玉森与宋积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森,宋积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7号原告:顾玉森。被告:宋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玉森与被告宋积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