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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顾玉森与宋积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森,宋积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7号原告:顾玉森。被告:宋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玉森与被告宋积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