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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雪芬、朱烈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芬,朱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贾雪芬,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烈云,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贾雪芬与被执行人朱烈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