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宗厚与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厚,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7号原告许宗厚,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孔燕燕,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瑜,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泰安市生资公司沿街综合楼。负责人徐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厚与被告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许宗厚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宗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厚撤回对被告张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许宗厚承担150元,被告张瑜承担340元。审判员 郑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