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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7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