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47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