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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烟台江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初15号原告烟台江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马国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原告住所地、第三人住所地及工作地点均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该案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