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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潍坊金翼置业有限公司、王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金翼置业有限公司,王素芳,王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翼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原审被告王建波。上诉人潍坊金翼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且涉案的不动产位于潍坊市滨海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寒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王素芳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郭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