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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潮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郭文杰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潮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郭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14号之一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潮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金州供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0972-8。法定代表人张增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慧东,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文杰,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8201214515,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乌审旗供电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财政局小区1单元401室。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乌民裁字第191-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文杰的工资账户。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潮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文杰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文杰的工资账户621700046000398XXXX的冻结。二、解除案外人刘忠所有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