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沈军军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沈军军。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军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沈军军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