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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沈军军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军,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沈军军。被告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军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沈军军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