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军与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军与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