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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莲英与何永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莲英,何永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第0648号原告:丁莲英,居民。被告:何永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莲英与被告何永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莲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莲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