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吕雪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400号原告:吕雪,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照群,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雪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吕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吕雪自愿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雪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吕雪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雪承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