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光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53号罪犯张光宪(别名佳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滕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光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光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光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