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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37号原告鲍某。被告朱某,1987年10月11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