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37号原告鲍某。被告朱某,1987年10月11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朱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