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唐卫文与马雪飞、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文,马雪飞,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唐卫文。委托代理人:陈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雪飞。被告:梁明。原告唐卫文与被告马雪飞、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承霞与人民陪审员孙圌、王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卫文的委托代理人陈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雪飞、梁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卫文诉称:2014年1月24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马雪飞、梁明向唐卫文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4年2月2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唐卫文多次催讨,马雪飞、梁明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唐卫文明确表示利息5,000元,从借款之日(2014年1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2015年4月30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5,000元部分表示放弃。两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唐卫文与马雪飞、梁明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4日,马雪飞、梁明向唐卫文借款,并出具借条“今有梁明借唐卫文人民币30万元,诺期为一个月,于2014年2月25日前归还”。同日,唐卫文以现金方式向梁明支付29.4万元。另查明,马雪飞、梁明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1日,双方在武昌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内欠下所有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庭审中唐卫文称,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唐卫文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离婚协议书及庭审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雪飞、梁明向唐卫文借款29.4万元事实成立。唐卫文要求马雪飞、梁明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唐卫文实际向马雪飞、梁明交付29.4万元借款,已扣除0.6万元利息。故借款金额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按2分/月计算,现唐卫文要求马雪飞、梁明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雪飞、梁明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登记离婚并约定“双方婚内欠下所有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故唐卫文有权请求被告马雪飞、梁明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马雪飞、梁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雪飞、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卫文归还借款本金29.4万元。二、被告马雪飞、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卫文支付利息5,000元。三、驳回原告唐卫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马雪飞、梁明负担。(此款原告唐卫文已预交,被告马雪飞、梁明应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唐卫文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张承霞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