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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与王汉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王汉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5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业主何慧勋。被告王汉臣。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与被告王汉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汉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撤回对被告王汉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撤回对被告王汉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慧勋汽车配件部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