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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孟某1与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中学、孟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中学,孟某2,王某1,徐某,郭某,杨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316—1号原告:孟某1。法定代理人:孟凡芳,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郑利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中学,地址:封丘县王村乡刘庄村,负责人:张瑞勤。委托代理人:杨新良,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封丘县。被告:孟某2。法定代理人:张小青,女,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孟凡胜,男,194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红波,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秀波,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郭某。法定代理人:郭保民,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张秀花,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某2。法定代理人:李顺梅,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孟某1与被告封丘县王村乡中学、孟某2、王某1、徐某、郭某、杨某、王某2健康权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翟新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